3·15晚会延期,但是各地消协针对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并没有停,今天《电动车第一资讯》整理了各地消协公布的案例,筛选了4个与电动车关系密切的案例,对今后企业、经销商、消费者都极具教育意义和借鉴意义!
【案例一】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罚款17320元
湖南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经开区某电动车门店购进4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装置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邵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320元。
【点评】或许会有很多经销商会为之抱打不平,“质量不合格是企业的责任,为什么罚经销商?”一般来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来看,该经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是事实,罚款是针对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而很多人质疑的一点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产生损害的,经销商应当进行先行赔付,经销商再向生产商进行追偿,本案例未及此点,不谈追偿。
【案例二】天津某大牌电动车车把掉落,商家赔车又赔款
根据天津市消协发布,2019年3月4日,消费者胡先生在静海区某电动车销售处,花费2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票据齐全。2019年6月4日中午骑行过程中车把掉了,导致消费者摔伤。消费者当日与经营者沟通,经营者答应给安装一个新的车把,消费者不同意,认为不合理,要求换一辆新的同等价值的电动车,并且报销医药费、误工费、打车费等。经过消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全新电动车(不包含电池,电池用原车辆的),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等共计1700元现金。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由于电动车产品质量原因,给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一般消费者会选择项经销商索赔,经销商是不得拒绝。但是,经销商后续的处理是“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案例三】电动汽车自燃赔偿新车一辆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年5月25日,丁某投诉称,2018年10月在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售价35000元。2019年3月25日,汽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大火扑灭后,相关消防人员做出了因充电造成车门左侧充电口起火导致整车自燃的鉴定报告。丁某当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销售商在查看了现场的情况后,与丁某达成了更换一辆新车的协议。之后,丁某要求提新车,销售商改口说,事故是由于充电操作不当造成的,不予赔偿。丁某投诉至消协,受理投诉后,消协查看了丁某购车的手续和相关鉴定报告,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过多次调解,销售商同意为丁某更换一辆新的同型号汽车。
【点评】丁某购买的电动汽车在质保期内出现充电自燃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应负全部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那么,电动车的产品自燃也是偶有发生,消费者可以以此案例为参考要求赔偿新车,注意要在质保期内,合理、合法。
【案例四】新空调变二手,退一赔三诉求获支持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19年7月15日,周女士在某商家购买了一台空调,花费4180元。7月16日晚商家送货,7月18日安装时发现空调是二手的。经与商家沟通,商家承认因工作失误将旧机器配送给消费者,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但周女士要求按照欺诈行为退一赔三,与商家协调未果,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8月30日,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并予价款三倍赔偿,共计16720元。消费者8月31日收到上述款项。
【点评】此案中周女士很善于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销售中采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是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在电动车行业,经常会出现翻新车、以次充好等行为欺骗消费者。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使得电动车销售秩序混乱。《电动车第一资讯》建议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做参考处理。
【结语】
在此呼吁广大电动车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这样才能赢得市场的认可,企业才能发展长久。而针对消费者的售后、质量投诉问题,企业和经销商都应理性看待,合理、合法处理!